简述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康健 律师

2006623

众所周知,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1995年,中国部分受害者陆续在日本法院对日本政府和一些日本企业提起诉讼,拟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加害者正视事实,向受害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

 

一、战争的发动及中国民众的灾难

1931918日,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中国东北挑起战端,侵华战争拉开序幕,19458月中旬,日本投降,至此,侵华战争已持续了15年。据有关专家统计,日军在此次侵略战争中占领了中国26个省、1500余县市,中国军民伤亡约3000多万人。

       在战争期间,日本军完全无视国际法,对中国平民实施的暴行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非战斗人员进行屠杀和其他方式的迫害;

2、对城镇进行“无区别轰炸”;

3、强制中国平民或战俘做苦役(送往日军占领的伪“满洲国”、蒙古国、东南亚等国及日本国);

4、强制中国妇女做日军的性奴隶,即强制妇女当“慰安妇”;

5、使用细菌对中国人进行活体实验,制造并使用细菌弹;

6、使用化学武器,并在中国境内遗留大量毒气弹及炸弹。

   

二、对日索赔诉讼的个案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是指因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期间实施违反国际法的严重战争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方面重大侵害的中国受害者或其遗属,对加害者日本政府及日本企业提起的,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分别为以下几类。

九十年代初,中国部分受害者分别在日本多家地方法院对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提起诉讼,迄今为止共有25件。

1、大屠杀案

日本军队自1931年入侵中国后,肆意屠杀了数千万中国百姓,制造多起大屠杀惨案。19329月,在辽宁省平顶山的一个村庄,日军对该村村民用机枪扫射后又用汽油焚烧,一次即屠杀该村一千多平民。当年幸存的3位幼童,他(她)们是被压在父母尸体下,才免遭一死。“平顶山惨案”的这三位幸存者与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于19968月、19958月分别在东京地方法院以日本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中南京大屠杀案于1999922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含糊地描述了部分事实后,以主体、时效为由判原告败诉; 20026月,平顶山惨案原告亦被判败诉,判决中虽确认了日军大屠杀的事实,但仍以主体、时效为由,未判令日本政府承担责任。

   2、无区别轰炸案

    日军自入侵中国时起就在中国各地大肆轰炸,特别是在上海、南京、广州、武汉、兰州、长沙、西安、昆明、重庆等城市,侵华日军用机枪向人群扫射,或投掷燃烧弹,或狂轰滥炸。许多无辜平民惨死在日军的枪弹下,有些城市几乎成为一片废墟。以对重庆的轰炸为例,日军对该座城市的轰炸历时三年。有日本学者对重庆轰炸一事进行的统计表明:日军轰炸次数达218次,投下炸弹21513发,中国人伤亡人数3.5万以上,房屋破坏约1万栋。

无区别轰炸中的幸存者高熊飞诉日本政府损害赔偿案,已被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了事实,但仍以时效、主体资格为由,判决败诉。

    3、强掳中国劳工案

    日本自1931年入侵中国东北三省时,为加速掠夺中国的资源,便开始有计划地从山海关以南诸省向东北三省输送劳工,开发矿山、为日军修筑军事工程等。有资料显示,仅此项所涉的中国劳工就有数百万人。   

在侵华战争中后期,日本政府基于其国内劳动力严重不足的情况,遂陆续在中国强行掳掠四万余人,并分批押送至日本强制劳动。这些人被分配在日本的35个企业、135个事业所。在极为恶劣的劳动环境中,中国劳工遭受着非人虐待。日本公司对中国劳工进行编号,从不称中国人姓名,而是用编号替代,或直呼“亡国奴”、“苦力”。

中国劳工每天至少持续劳动1012小时,最长的达18小时,没有休息日和假期,没有医疗条件,两年中近七千名中国劳工因被虐待而惨死在日本。我在调查时,每位劳工幸存者都谈到饥饿难忍的事实。劳工们从事着繁重的体力劳动,但吃的仅是发霉的、掺有米糠和碎石的粮食及几片咸菜,不得以,他们在被日本监工押送上下工途中路过垃圾堆时,只好偷偷捡拾被日本人作为垃圾丢弃的桔子皮、烂菜叶或拔路边的野草吃;有的捡拾日本人丢弃的鱼肠子或牛粪中未消化的玉米粒来充饥。但只要被日本监工发现,便会遭至毒打;冬天没有御寒的衣服,劳工们用牛皮纸或晚上睡觉时盖的线毯裹在身上,双脚用稻草缠上,许多人冻伤。即使侥幸活了下来,他们也是疾病缠身。

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从中国劳工身上榨取了巨额财富,却至今未付分文工资。目前已有二百多名原中国劳工幸存者陆续在日本几个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4、“慰安妇”案

    日本政府及军方为维系其发动的侵华战争,为了激励日本军人的战斗力而创立了“慰安妇”这一罪恶制度。有学者根据慰安所的设置原则及日军占领地区分布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判断,日本政府在中国用暴力等手段曾迫使数十万名妇女沦为“慰安妇”。我曾向二十几位幸存的性暴力受害者即原“慰安妇”进行调查,她们曾分别被关押于日军控制的“慰安所”中,日本军人持续地对这些被关押的女性实施性暴力。据幸存的原“慰安妇”讲,在慰安所中所受折磨痛苦万分,有的受害者当时即精神失常。幸存者的身上均留下了伤残,有的已失去生育能力。

    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受理的4件案子中(未含台湾地区受害者提起的诉讼),已有3件进入日本最高法院三审阶段,其中1件已于200512月作出终审判决。现有判决中,均认定了日军当年对中国女性有组织、持续地实施性暴力侵害的事实,但却以超过时效及除斥期间等为借口免除了日本政府的责任。

    5、遗弃毒气弹、炮弹案及细菌战案

    日军在侵华战争中长期秘密研究制造化学、细菌武器,并在中国地域上使用了早已被国际社会禁止的化学、细菌武器。日本战败后,他们故意将这些被禁止的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导致在战争结束后,不断有中国人遭受当年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伤害的事件发生。例如:在松花江疏浚工程中打捞出的毒气弹造成人员伤亡;在黑龙江省某处施工时埋于地下的炮弹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等。这类受害的部分幸存者已在日本东京法院分两批起诉,均已作出一审判决,同一事实一件胜诉,一件败诉。被判败诉的理由,仍是主体资格及超过时效。

使用细菌残杀中国军民,是日本侵华战争罪行之一。以日本731部队为代表的几支部队,是日军专门为实行细菌战而建立的。他们用中国人做活体实验,之后又用活体试验的成果,制成细菌弹残杀中国军队和平民。如:1940年日军在浙江的衢州、宁波,1941年在湖南常德进行的细菌战,及在浙江的义乌市和崇山等地,日军播下的细菌引发了大范围的传染病流行。其中部分幸存者及受害者遗属已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诉。日本法官同样以超过时效等借口驳回中国受害者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在日本最高法院终审期间。

 

三、日本政府对待战争责任的态度

(一)烧毁并隐匿证据

119458月,日本天皇宣布投降,战争结束。然而,在此之前,当日本政府感觉战事已朝不利其预期方向发展时,已开始在中国境内烧毁文件、杀害强掳为其修筑军事工程的中国劳工,并杀害了被其用作细菌活体试验的中国战俘及平民。

2、现仅以强掳中国劳工为例,日本战败后不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组成,日本政府为防止中国政府到其本土调查奴役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便以外务省的名义组织人员将强掳中国劳工的行为加以粉饰后制作成报告书备查。后由于美国的政治利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草草了结,未再全面追究日本政府强掳中国劳工的战争责任,随即日本政府便下令销毁曾制作的报告书。其中一套不完整的报告书被有良知的日本人悄悄移送至东京华侨总会保藏,这部分材料为我们追究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的责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公然说谎,编造事实

11944年被日本军强掳至日本北海道某炭矿的中国农民刘连仁,由于不堪忍受日本公司的虐待而逃至北海道深山,熬过了13年的野人生活。1958年偶然被发现后,在日本引起很大的轰动。日本政府官员明知刘连仁是被强掳的中国劳工,但他们深信当年劳工的资料已被销毁,为推卸责任,曾拟将刘连仁以非法入境者处理。后在北海道华侨的帮助下,证明了刘连仁的身份。日本当时的首相岸信介(注:此人在日本政府发动战争时期曾任工商大臣,直接参与强掳中国劳工的决策)在国会议员会议上表示:政府并没有当时的详细资料,现在也没有确认的办法。是否是强制其(注:指刘连仁)来日,还是本人同意的,现在无法查证。

2、日本政府在隐匿中国劳工相关资料期间,面对有良知的日本民间人士的质询,一直谎称没有资料。后在强大压力下,20037月,日本外务省才不得不公布了部分资料,而此时,距战争结束已58年。日本外务省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因为该部分档案放在外务省档案地下室,而没有及时找到。这是多么苍白的说辞。

(三)强找借口,推卸责任

日本政府对于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起诉,从来不正面应对事实,而是以原告的起诉超过时效或除斥期间,以及“国家无答责”等为借口,推卸责任。对此,我将在“日本法院的态度”一节中说明,本节略。

 

四、相关日本公司对待违法行为及责任的态度

日本政府当年发动战争所打的旗号是:保卫日本、保卫亚洲,并动员日本国民全民参战。随着其战线扩张,国内劳动力明显不足。为维持侵略战争,以三菱、三井、鹿岛等为代表的日本公司以及代表相关企业的煤炭、金属及土木建筑协会,向日本政府提出输入“华工”的主张,这些公司及行业、协会在日本政府和日本军方的参与下,共同在中国就掳掠劳工的地区及对象等进行了实地考察,194211月,日本内阁作出了输入“华工”的决议。现有资料显示,从1943年开始有组织的从中国强掳劳工输入日本,至1945年日本战败前,已有近4万名中国人被押送到日本国,分别在35家日本公司和135个事业所做苦役。当年强掳中国劳工35家公司现存24家,现存公司中,除三井造船公司外,其余23家公司均已先后被告上法庭。

三井、三菱、鹿岛、住友等23家日本公司,在日本法院审理期间的态度,基本相同,即,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均以“不知”发生过原告受虐待的事情,“这是以前的事,与现在无关”,“早已超过时效,不必再查事实”等说词来回避事实,以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当原告方举出大量的证据,证明当年曾遭受日本公司残酷虐待,且原告的举证在一审判决中被认定后,现日本公司转变了对策,又用谎言及向日本国民转嫁危机、煽动日本民族情绪的手段,来掩盖其曾实施的不法行为。

如:有的日本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表示,“战争时期,日本国民生活也很困难,吃不饱,而中国劳工能一日三餐,达2500千卡,已很不错了。”事实上,中国劳工吃的是发霉的、加了米糠和碎石的粮食和几片咸菜,但每天要强制劳动10小时以上,最长的达18小时,没有休息日。严重的营养不良,致使在35家日本公司作苦役的中国劳工,普遍不同程度的患上疾病,较明显的是患夜盲症或失明的。这种状况较严重的是七尾海陆运送公司,399名中国劳工中,不到一年,便有15名劳工死亡,307名劳工患严重眼疾,其中有64名双目或单目失明,70多名患夜盲症。而日本国民即便在战时,也没发生像中国劳工这样普遍患严重疾病,更未出现因严重营养不良导致患夜盲症或双目失明的情况。

有的日本公司在书面材料中表示,“日本人当时也在煤矿干同样的工作,与中国人没什么区别,只不过中国人工作的地方空间窄一些,加上潮湿,可能显得很累”。而事实上,日本人在煤矿坑道中是充当监工,监视中国劳工,根本不干活。

三菱公司在福冈地方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法院不是判断是否为侵略战争的场所”;“本案无需确定有无事实,因原告的主张已超过时效”;“以今天的常识审判过去,是错误的”。三菱公司还特别援用一种观点来作为他们的意见,即:“当年的东京审判(注: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报复性处分”。三菱公司最后的结论是,“如果不看到本案的本质,将会对日本国民造成长达100年的错误精神负担”。

上述仅是非常简单的举例,这些点滴的事实,可以让人们看到,相关日本公司不仅对当年的违法行为没有丝毫愧疚,而且还十分留恋。

 

五、日本相关法官对事实及责任的态度

中国战争受害者在日本多家法院向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提起了25件索赔诉讼,其中劳工索赔案14件。从1995年至20063月,已有7件作出一审判决,3件作出二审判决。已作出的一审判决中,20015月前,日本法官在判决书中不认定事实,也不涉及事实,仅以超过时效、“国家无答责”等理由,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20017月以后作出的判决,不论判决原告胜诉或败诉,均认定了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中国劳工进行了残酷的虐待。其中审理劳工案件的个别法官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还以公平和正义这一法律基本原则,否定了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不当援用时效的抗辩。但多数日本法官面对日本政府和相关日本公司对中国人及亚洲多国国民实施的严重不法行为时,缺乏勇气,不敢判决加害者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承担责任,而是仅认定事实,然后又以超过时效及除斥期间或“国家无答责”的借口,免除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的责任。

1、关于诉讼时效

各国法律家都知道,设立时效制度是为维系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秩序,亦是对怠于行使诉权者的制约。但基于战争犯罪而产生的请求赔偿权利,应属例外。因为作为构成战争罪的责任人,通常是由一方政府的首脑或为完成一方政府下达的指令的具体实施者,而作为受害者的个人,既使在战争结束后,要对一方政府或以一方政府为靠山的加害者行使权利时,势必受制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如:调查取证的艰难、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影响,另外还有自身经济条件等因素,客观上存在着个人维权的先天弱势,但个人在战争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又是最直接的。

2001713日及2002426日东京地方法院和福冈地方法院,分别对刘连仁案和三井矿山劳工案作出原告胜诉及部分胜诉的判决。2003326日及200479日本新泻地方法院和广岛高等法院,在对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新泻临港集团及西松建设索赔案中,也是以同样的认识判决原告部分胜诉。作出这4件判决的法官,运用公平、正义这一法律基本原则,否定了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强调已过时效的抗辩。这些法官认为:原告在遭受了如此严重的损害后,虽然没有能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但是,以时效来阻止原告的诉权违背了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理念。承办这4件案件的12日本位法官的认识,体现了保护和尊重人权的理念。但多数法官没有勇气,不敢处置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的责任,只能游戏法律。

2、关于“国家无答责”

日本法院在审理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亚洲多国受害者,就日本政府发动战争而实施的侵害行为起诉日本政府时,频频采用“国家无答责”的理由免除日本政府的责任。

所谓“国家无答责”,是日本国在明治(1867年)时期,基于天皇皇权至上的理念一度出现的法理,当时即有争议。该法理是指代表天皇意志的国家履行公务对国民造成损害时,不予赔偿,国家免责。当时该法理也只是对从属于日本天皇皇权管辖的日本国民有效。而中国国民根本不属于日本天皇管辖,中国政府及国民也从未聘请日本政府到中国行使管辖权。日本政府当年武装侵略中国,在中国国土上对中国国民烧、杀、抢,是明显地违法行为,根本不存在适用“国家无答责”的基础条件,日本法官借此来免除日本政府对中国国民侵害的责任,是站不住脚的。

日本政府在“慰安妇”案中,同样以“国家无答责”的理由作为其免除责任的抗辩,绝大部分法官也支持了日本政府的这一抗辩理由。我们可以看一看,当今世界上有哪个国家能如同日本政府那样,把有组织、持续的强奸别国妇女作为“从事公务的行为”,并毫无羞耻,且理直气壮的不断重申强奸别国妇女为“免责”的公务行为。作为法律家的一些日本法官,也毫不犹豫的用此理由免除日本政府的责任。这种亵渎法律、毫无羞耻感的做法,已成为日本政府及部分日本法官反驳中国受害妇女的杀手锏。真可谓是现代文明的悲哀。

 

六、日本政府利用受害国的宽容,掩盖加害事实

日本国在二战时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多国实施了大规模的武装侵略和经济掠夺。虽然那场战争以日本失败而告终,但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及责任并未受到全面的清理和应有的追究,因此,在日本政治家中留恋那段罪恶历史的思潮大有市场。例如:多名议院连年集体参拜供奉着甲级战犯灵位的靖国神社;日本文部省批准修改历史教科书,掩盖侵略行为,蒙骗日本青少年;把自己装扮成受害者,闭口不谈其对别国造成的重大侵害……。日本国的这一系列无视历史的不良行为,无疑是往受害国民民伤口上撒盐,极大的伤害了受害国国民的情感。2005年春夏之季,在中国一些城市中由市民自发的进行了反对日本政府歪曲历史的游行示威活动,就是在前述背景下发生的。日本政府对此非但不反省自己的问题,反而借用日本媒体,故意片面渲染中国威胁日本。然而,只要人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即可看出,中国国民反对的是日本政府歪曲历史的不良行为,而那段被日本政府极力掩盖和歪曲的历史,就是曾对亚洲多国国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战争史,只有深刻铭记那场罪恶的战争,并从中认真汲取教训,才有可能维持长久地和平。因此,中国民国追求历史真象的愿望是善良的,是为了和平。相反的是,日本政府极力地掩盖历史,煽动日本国内的极端民族主义,这才是真正的对亚洲各国的威胁。

七、结论

和平,是多数人的企盼;战争,是少数人的嗜好。但少数人的这一不良嗜好,往往给多数人带来深重的灾难。我们现今评论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和日本法官对待战争责任的态度,就是希望用文明的方法,基于善良人的愿望,敦促他们正确认识历史,真诚地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并赔偿,以谋求长期的稳定与和平。但是,活生生的现实,毫不留情的展示出,现今的日本政府及以三菱、三井、鹿岛等为代表的负有战争责任的日本公司,他们既不愿正视历史,也不认为当年的侵略行为有罪,还把自己装扮成受害者,认为战后的审判是报复性处理。对此,我们不仅要有清醒的认识,还应保持必要的警惕。